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闽南师大[2019]207号
为推进大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等创新实践活动,增强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分规定与要求
(一)本校在籍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均可申请获取创新实践活动学分。
(二)学生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创新实践活动,取得相应类别的学分,可充抵专业选修课学分或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其中科研活动、学术论文、知识产权、学科竞赛、认证项目5类(每类均有限分,详见附件一)获得创新实践学分只充抵相近专业选修课学分(最高不超3个学分;学术讲座、社会实践、文体竞赛3类(每类均有限分,详见附件一)获得创新实践学分只充抵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最高不超过2个学分,充抵“艺术天地”类学分仅限艺术活动)。
第二条 认定范围及内容
(一)创新实践活动认定范围:国际、国家、省厅等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或创新实践项目。
(二)具体的活动内容为:
1.科研活动类:包括各级各类纵向课题项目、外文资料(书籍)编译等。
2.学术论文类:发表或收集在各级各类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3.学术讲座类:聆听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讲座(沙龙)等活动。
4.知识产权类:包括实用新型、新颖独特的设计、项目开发、成果推广应用等获得专利证书。
5.社会实践类:包括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等)。
6.文体竞赛类:包括各类文娱体育比赛及校艺术团、教职赛等实践活动。
7.学科竞赛类:是指各类学科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软件设计竞赛、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英语竞赛、产品设计竞赛、挑战杯科技竞赛、挑战杯创业大赛、作文竞赛、文学创作竞赛和新闻写作竞赛等各类竞赛活动。
8. 认证项目类:获取各级各类认证的资格(职业)证书等。
第三条 学分核定及成绩认定
(一)学分核定标准:见附件(一),其中认证项目类每项学分数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专业特点研究决定。
(二)成绩认定:成绩认定办法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配套文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实践学分:
(一)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二)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三)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四)证明材料不全的。
第五条 学分认定的必备材料
(一)纵向课题以审核结题证明(或文件形式)为准;学术论文发表以发表的正式刊物为准;各种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
(二)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实践报告,并有校内相关组织证明。
(三)文体活动分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提供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四)其它各项活动必须具备支撑取得学分的相关证明、证书等材料。
第六条 创新实践活动学分由学生所属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认定,每年安排在12月份进行办理。
第七条 学分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学生根据此文件及附件(一)对照本人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及认定表》(附件二,1份)交所在学院教务科,并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二)审核:各学院教务科根据本办法认真审核再报学院分管领导。
(三)确认: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及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研究讨论后予以认定;
(四)公示:经学院认定后,对学生进行公示(张贴或网上公布)三天,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再确认;
(五)记载:经认定无误的创新学分,再由各学院教务科统一通过教务管理平台录入,记入学生充抵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或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八条 学生填写的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荣誉和待遇,以作弊论处;因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要重新认定;认定违规问题严重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单位不能解决的,报教务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8级起开始执行。原《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南师大〔2014〕14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
附件二《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及认定表》
闽南师范大学
2019年9月26日
附件一
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
一、科研活动类(限2学分)
序号 |
项 目 |
条 件 |
标 准 |
学分 |
1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等项目 |
教学计划外创新创业项目(仅限主持人) |
审核结题(国家级) |
2 |
审核结题(省级) |
1 |
2 |
外文资料、书籍编译 |
公开发表或出版(省级以上,第一署名,1万字以上) |
提供出版刊物 |
1 |
二、学术论文类(限3学分)
序号 |
项目及标准 |
学分/篇 |
备 注 |
1 |
被SCI、EI收录以上 |
3 |
1. 仅限第一作者,提供发表论文的刊物及复印件; 2. 发表论文为纵向“大创”课题结题论文获创新学分高于课题学分可就高计分。 3.论文级别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参照校科研部门标准认定。 4.发表论文作为替代毕业论文不能获得创新实践学分,或反之。 |
2 |
CSSCI期刊以上(或中文核心刊物) |
3 |
3 |
学校科研部门认定的C级刊物 |
2 |
4 |
省级刊物(CN号) |
1 |
5 |
全国性报刊(理论版,1千字以上) |
2 |
三、学术讲座类(限2学分)
序号 |
考核内容 |
学 分 |
备 注 |
1 |
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200人以上听众) |
参加6次记1学分 |
具体核定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决定。 |
四、知识产权类(限3学分)
序号 |
项目 |
标准 |
学分 |
备注 |
1 |
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1 |
提交专利授权证书 |
五、社会实践类(限2学分)
序号 |
项目及标准 |
学分 |
备注 |
1 |
全国“三下乡”优秀先进个人(或积极分子) |
2 |
提供获奖证书 |
2 |
省级“三下乡”优秀先进个人(或积极分子) |
1 |
提供获奖证书 |
六、文体竞赛类(限2学分)
级 别 |
获奖等级(或内容) |
学 分 |
备 注 |
国家级 |
二等奖及以上 |
2 |
1.第一名(或特等奖)等同一等奖,提供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等。 2.集体奖每名成员均获同等级学分。 3. 艺术类获奖或参与校艺术团获得学分可充抵通识教育“艺术天地”学分。 4. 在同一项目活动中同时获得两个级别以上(含两项)奖励的,不重复计分,只计最高分。 |
三等奖 |
1 |
省部级 |
一等奖及以上 |
2 |
二等奖 |
1 |
校级 |
一等奖 |
1 |
参与校艺术团1学年以上者 |
1 |
七、学科竞赛类(限3学分)
级 别 |
获奖等级 |
学 分 |
备 注 |
国际级 |
二等奖及以上 |
3 |
1.第一名(或特等奖)等同一等奖,提供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2.集体奖每名成员均获同等级学分。 3. 在同一项目活动中同时获得两个级别以上(含两项)奖励的,不重复计分,只计最高分。 4.若竞赛按较高比例设奖,最高获1个学分(学院自行裁量)。 5.获奖作品作为替代毕业论文不能获得创新实践学分,或反之。 |
三等奖 |
2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 |
二等奖 |
1 |
省部级 |
一等奖 |
1 |
八、认证项目类(限3学分)
序号 |
证 书 名 称 |
发 证 机 构 |
备注 |
1 |
托福(TOEFL)证书(最低80分) |
美国教育服务处ETS |
本认证项目类仅供参考,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定认证项目种类及学分认定标准文件。 |
2 |
雅思(IELTS)证书(最低6.0分) |
剑桥大学地方考试委员会、英国文化委员会和澳大利亚教育国际开发署 |
3 |
GRE证书 |
美国教育服务处ETS |
4 |
日本语能力测试(一级、二级) |
日本国际教育协会 |
5 |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 |
中国教育部考试中心 |
6 |
英语翻译资格口译考试证书 |
国家人事部、中国外交局 |
7 |
外语翻译证书考试证书 |
教育部考试中心与北京外国语大学 |
8 |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相关管理部门 |
9 |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中国期货行业协会 |
10 |
秘书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11 |
工程测量员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
水利部 |
12 |
测量员证书 |
国家测绘总局 |
13 |
预算员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
建设部 |
14 |
安全员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
建设部 |
15 |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 |
国家旅游局委托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证 |
16 |
程序员 |
相关管理部门 |
17 |
网络工程师 |
相关管理部门 |
18 |
软件工程师 |
相关管理部门 |
19 |
托业考试(TOEIC) |
美国教育服务处ETS |
20 |
AATP办公软件专家证书 |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
21 |
微软办公自动化(MLC) |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
22 |
ISO9000证书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局 |
23 |
国家化学检验员证书 |
国家质量监督局 |
24 |
人力资源管理证书 |
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家劳动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
25 |
纳税筹划师证书 |
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家劳动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
26 |
市场营销经理证书 |
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家劳动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
27 |
物流管理主管证书 |
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家劳动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
28 |
财务经理主管证书 |
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家劳动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
29 |
商务助理证书 |
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家劳动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
30 |
国家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认证项目类仅供参考,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定认证项目种类及学分认定标准文件。 |
31 |
国家保险经纪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32 |
国家保险公估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33 |
国家报关员资格证书 |
中国国家海关总署 |
34 |
国有报检员资格证书 |
中国入境检验检疫总局 |
35 |
企业管理信息师 |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
36 |
国家信息分析师 |
信息产业部 |
37 |
电子商务师 |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
38 |
商务英语考试(BEC) |
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 |
39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人事部、建设部 |
40 |
建造师 |
建设部 |
41 |
工程监理师 |
建设部 |
42 |
教师资格证书 |
人事部 |
43 |
心理咨询师 |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
44 |
网络化办公专家 |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
45 |
导游职业英语证书 |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
46 |
酒店管理职业英语证书 |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
47 |
行政助理 |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
48 |
质量管理专员 |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
49 |
广告策划师 |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
50 |
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证书 |
国家旅游局 |
51 |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食品检验)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52 |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53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
54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
55 |
公共营养师 |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
56 |
秘书 |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
57 |
统计专业从业资格证书 |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