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志愿者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实现志愿服务活动的科学化管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和《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闽南师范大学的志愿者活动以校团委为领导机构,校团委设校青年志愿者中心,负责对全校注册志愿者以及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具体的组织与管理。各院系成立院系青年志愿者中心,在院系团委的领导下组织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配合校青年志愿者中心对注册志愿者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闽南师范大学所有注册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志愿精神与志愿服务
第四条 志愿者是指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计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服务的人员。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五条 志愿精神是指一种利他主义和慈善主义的精神,指的是个人或团体,依其自由意志与兴趣,本着协助他人改善社会的宗旨,不求私利与报酬的社会理念。
第六条 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泛指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盈利、无偿、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
第七条 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
第三章 注册
第八条 闽南师范大学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各院系团委提出申请并经校团委同意,成为注册志愿者:
(一)我校在校学生、教师;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拥护《闽南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中心章程》;
(四)具备志愿服务行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五)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注册机构:闽南师范大学校青年志愿者中心负责统一注册。
第十条 注册时间:每年的三月和十月为志愿者的申请注册时间。
第十一条 注册程序:
(一)由闽南师范大学校青年志愿者中心向各院系青年志愿者中心统一发布志愿者注册信息。各院系青年志愿者中心应积极配合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二)在闽南师范大学校青年志愿者中心统筹下,各院系青年志愿者中心组织安排志愿者申请人填写《闽南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各院系青年志愿者中心对申请者进行审核,经各院系团委审批后,统一将审核通过的志愿者的相关信息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志愿者注册登记汇总表》(见附件2),提交闽南师范大学校青年志愿者中心。
(三)注册志愿者向注册机构领取《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免收工本费。志愿者服务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的志愿服务荣誉。
(四)闽南师范大学校青年志愿者中心根据《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进行统一编号。(见附件7)志愿者注册号为我校注册志愿者的永久编号,是注册志愿者进行认证和评优的唯一标识。因特殊情况要注销注册的,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
第十二条 闽南师范大学注册志愿者必须进行宣誓。誓词如下: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已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实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志愿者,校青年志愿者中心可以取消其注册志愿者的身份。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组织提供的培训;
(二)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优先获得学校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其他青年志愿服务类社团提供的服务;
(四)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进行监督;
(五)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服从闽南师范大学校青年志愿者中心及各院系青年志愿者中心的管理;
(二)志愿者信守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服务守时,按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若未能出席或延迟出席,务必提前向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告知相关事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不得对外透露。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性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热情服务,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的社会形象;
(五)在参与志愿服务的过程中自觉接受活动负责人的领导与管理;根据个人意愿,至少参与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每年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注册志愿者档案包括编号、基本情况登记表、参加服务记录等。校青年志愿者中心和各院系青年志愿者中心应建立注册志愿者的相关资料档案,做好志愿者资料的整理与存档工作,校青年志愿者中心将注册志愿者情况报福建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备案。学生处负责在学生毕业时,将志愿者相关信息录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干部管理:
学生干部管理按《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执行。每学期初,各院系青年志愿者中心需向校青年志愿者中心报备干部任命情况,期间如有变动,应及时向校青年志愿者中心报备。
第十八条 标识管理:
参与活动所需志愿者服装、帽子、证件以及相关标志性物品由校青年志愿者中心统一出借管理,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私自制造、购买。
第十九条 活动审批:
(一)闽南师范大学各院系青年志愿者中心在校内开展活动前,需填写《闽南师范大学校内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审批表》(见附件3)及相关材料,并提交各院系团委审批备案。各院系青年志愿者中心在校外开展活动前,需填写《闽南师范大学校外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审批表》(见附件4)报各院系审批后,报校团委备案。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填写《闽南师范大学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反馈表》(见附件5),通过各院系团委认定以确保服务时间的公平、公正。
(二)无报备的活动校青年志愿者中心可不予认证。
(三)各院系青年志愿者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服务记录:
注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后,本人填写“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并交服务对象或组织者签名。
第二十一条 服务时间计算: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院系青年志愿者中心负责人记录活动中志愿者服务时间,服务时间由各院系认定,并交由校青年志愿者中心进行盖章认证。服务时间以一小时为单位,不足半小时的不予登记,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志愿者服务按一小时记,以此类推;交通时间若在一小时以内则不计入志愿者服务时间,若超过一小时,则可记录为志愿服务时间。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捐助志愿服务等不能用服务时间表示的志愿服务只在服务证上注明服务内容,不累加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服务时间认证:
每月底,各院系青年志愿者中心将《闽南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活动记录表》(附件6)及《闽南师范大学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反馈表》等相关材料,经由各院系团委审批认定后,携《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提交校青年志愿者中心盖章认证及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星级管理:
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准星至五星志愿者。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达到20小时的,认定为“准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达到48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达到15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达到20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六)连续从事志愿服务达到3-6个月(含6个月)的为三星级青年志愿者,连续从事志愿服务达到6个月以上至1年的为四星级青年志愿者,连续从事志愿服务超过1年的为五星级青年志愿者;
(七)注册青年志愿者连续5年没有参加任何志愿服务的,本人的注册青年志愿者编号将自动注销,其档案转入注销青年志愿者数据库。
凡达到相应星级的志愿者,由志愿者本人提出申请,交由校青年志愿者中心审核。校青年志愿者中心审核后,在该志愿者的“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中的“志愿服务荣誉记录”一栏进行相应志愿服务星级记录。
第二十四条 激励制度:
(一)校团委根据《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每年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各院系青年志愿者中心进行评选表彰,授予“优秀青年志愿者”、“志愿者标兵”和“优秀青年志愿者中心”称号;
(二)在综合考评中的加分按照《关于在综合考评中增加志愿服务相关内容的补充规定》执行;
(三)各级各类评先评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志愿服务经历且表现突出者;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应每年参加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五条 惩罚制度: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的,或者由于违反志愿服务相关规定、影响志愿服务活动的运行以及有损于志愿者形象的,填报志愿服务注册证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该次志愿服务活动工时记为零,并取消其参与志愿服务评优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劝退制度:
注册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校青年志愿者中心可对其劝退:
(一)不遵守纪律而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效果,给志愿服务活动带
来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向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服务报
酬;
(三)一年之内未参加过任何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 损害责任:
(一)志愿者在校青年志愿者中心或者其它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青年志愿者中心或者其它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青年志愿者中心或者其它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二)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负责此项目活动的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团委、各志愿者组织应将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成效大小作为基层团组织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闽南师范大学委员会、闽南师范大学校青年志愿者中心。
附件1:闽南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注册申请表
附件2: 闽南师范大学志愿者注册登记汇总表
附件3:闽南师范大学校内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审批表
附件4:闽南师范大学校外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审批表
附件5:闽南师范大学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反馈表
附件6:闽南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活动记录表
附件7:闽南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注册编号规则
附件1:
闽南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注册申请表
编号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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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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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
服务
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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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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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字 |
签名: |
系团委
意见
及盖章 |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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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委
意见
及盖章 |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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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系团委存档,一份入学生档案) 共青团闽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