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学生考试纪律与
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一、考试纪律
第一条 考生应在开考前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按旷考处理。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
第二条 考生须凭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右上角,以便检查。考试时除允许使用的考试用具外,其余物品均须放在监考教师统一指定的位置。
第三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如遇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只准举手向监考教师示意后询问,考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第四条 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 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交谈。
二、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认定
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未经许可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组织作弊的;
11、其他作弊行为。
三、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处理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 处理程序
1、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一经发现,须立即停止考试,由监考教师写明具体情况,并负责收缴其有关试卷及违纪、作弊工具或材料,报送该学生所在系。
2、由违纪或作弊学生写出详细书面情况说明,做出深刻检查,经所在系研究,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根据系研究意见,按有关规定做出处分决定。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校长审批后做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处理规定
1、凡认定考试违纪的考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属于违纪行为第1、2、5条的,给予警告处分;属于违纪行为第3、4、6、7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凡认定考试作弊的考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其中属于作弊行为第4、5、10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者,查清事实后均从重处分。
4、在学期间,凡考试违纪累计达两次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凡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5、对于其他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视具体情节参照上述办法予以认定和处理。
6、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如未出现新的考试违纪行为,考察期满后自动解除考察;在考察期内如出现新的考试违纪行为,则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如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至毕业前(考察期不少于一年)一直表现优秀,不再出现新的违纪行为,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鉴定,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可解除处分。
第十条 考生如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参照《闽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文件条款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文件为准。本校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文学院
二○一五年九月